(2015)港民初字第1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张载远、王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张载远,王桂芬,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6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39号。负责人谭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载远,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王桂芬,女,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诉被告张载远、王桂芳、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张载远、王桂芳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