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宏强与吴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强,吴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09号原告:王宏强。委托代理人:王巧珍。被告:吴莉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强与被告吴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