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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朝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A单元30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物业管理主任。被告:陈朝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