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金明与被申请人确山县公安局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明,确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明,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确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玉坤,职务局长。确山县人事劳��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劳仲裁(2008)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确山县公安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到当地社保部门补缴从1995年元月份至今的社会统筹部分的社会保险金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据以执行的确山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确劳仲裁(2008)0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金明对确山县公安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