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