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春学、韩淑萍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春学,韩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春学,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淑萍,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46020.8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17394元(以租金24602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9234元、执行费13400元,共计29604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春学、韩淑萍的银行存款29604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