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终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文玉与于显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玉,于显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2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玉,男,1969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显明,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刘文玉因与被上诉人于显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文玉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刘文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李雁北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