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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李建雯、李洪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XXX,男,汉族,1956年9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建雯,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尉氏县。被告:李洪运,男,汉族,1925年11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李建雯、李洪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玉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