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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姚立刚与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刚,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姚立刚。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8号16楼。法定代表人胡碧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刚与被告福建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立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立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立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淑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