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学林与丁栋、丁苗水、余新政、丁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丁学林与被告丁栋、丁苗水、余新政、丁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