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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学林与丁栋、丁苗水、余新政、丁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丁学林与被告丁栋、丁苗水、余新政、丁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