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东凤与覃德生、黄水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东凤,覃德生,黄水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谢东凤,女。被执行人覃德生,男。被执行人黄水莲,女。申请执行人谢东凤与被执行人覃德生、黄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毅审 判 员 蒋茂武助理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曾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