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三明与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三明,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彬彬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三明。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珩。被执行人:海南彬彬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三明与被执行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彬彬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三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彬彬置地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太阳城的土地使用权,现尚在评估之中,2015年4月2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3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振富审 判 员 陈基武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