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景帅、申江红、徐久彬、申兆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景帅,申江红,徐久彬,申兆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桥信用社主任。被告申景帅,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申江红,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久彬,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申兆朋,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申景帅、申江红、徐久彬、申兆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