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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景帅、申江红、徐久彬、申兆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景帅,申江红,徐久彬,申兆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桥信用社主任。被告申景帅,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申江红,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久彬,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申兆朋,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申景帅、申江红、徐久彬、申兆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大银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