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薛贵峰与李庆刚、晋爽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贵峰,李庆刚,晋爽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薛贵峰,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庆刚,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晋爽爽,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贵峰与被告李庆刚、晋爽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薛贵峰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经查,原告薛贵峰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并无此人。现被告住所地不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薛贵峰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李庆刚、晋爽爽的住所地不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贵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退还给原告薛贵峰,保全费5000元不再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东耕审 判 员 殷玉伟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宛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