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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串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串某,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串某,农民。被告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串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串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串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串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同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