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01号原告:高某,女,199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9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