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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01号原告:高某,女,199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9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