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姜秀玉、巩秀斌与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玉,巩秀斌,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姜秀玉。原告:巩秀斌。委托代理人:王汉女,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国贸中心E座8层1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姜秀玉、巩秀斌诉被告平谷地产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秀玉、巩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秀玉、巩秀斌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