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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执民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1479号原告王建林诉被告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杭临商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建林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宏旺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林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临执民字第14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樟贤审判员  谢忠强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裕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