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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理善与邓学军,陈代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善,邓学军,陈代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94号原告张理善,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学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代珍,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善诉被告邓学军、陈代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理善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0元,由原告张理善负担。审 判 长  向 祥审 判 员  蒋家军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