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迅昌与吴国建、甘凤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迅昌,吴国建,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黄迅昌,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吴国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甘凤兰,女,1962年1月3日出生,住贵港市。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国建、甘凤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建有房产二套:一、座落于贵港市南江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1997)字第××号],二、座落于贵港市盛世名门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国建、甘凤兰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南江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贵国用(1997)字第××号];座落于贵港市盛世名门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立兴审 判 员 杨树恒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蓝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