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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杰与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曹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何杰,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堵新善,居民。被告:曹伟,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杰诉被告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何杰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