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杰与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曹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何杰,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堵新善,居民。被告:曹伟,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杰诉被告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何杰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