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年素荣与崔亮亮、年介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年素荣,崔亮亮,年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76-2号申请人年素荣,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崔亮亮,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年介海,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17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崔亮亮驾驶的年介海所有的“皖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亮亮驾驶的年介海所有的“皖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