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桂敏与颍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29号孙桂敏:你与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决字(2012)2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韩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联系人:曹培军书记员:郭力联系电话:0558-25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