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润源水泥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源水泥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镇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学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润源水泥机械厂,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沙头镇潮头村。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润源水泥机械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潍坊百特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