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与杜立英、陈秀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杜立英,陈秀峰,刘振光,宫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信华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王加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玉华,系原告行职工。被执行人杜立英。被执行人陈秀峰。被执行人刘振光。被执行人宫成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杜立英、陈秀峰、刘振光、宫成良、刘振光债权一案,标的额为100000元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商初字字第181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