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张德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张德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巨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刘艳丽,女,1960年6月7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张德占,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原告刘艳丽与被告张德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艳丽于2015年8月21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洪臣独任审理,书记员马亚斌担任庭审记录,并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占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艳丽诉称:2014年10月7日,被告张德占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德占归还借款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德占负担。被告张德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张德占向原告刘艳丽借现金8万元,被告张德占向原告刘艳丽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艳丽现金捌万元正(80000.00元)借款人:张德占2014年10月7日”。双方之间未约定还款期限和是否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张德占经催要未归还,为此,原告刘艳丽诉讼来院。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公开开庭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德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刘艳丽所提交的被告张德占出具的借条,确认为有效证据。故被告张德占向原告刘艳丽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原告刘艳丽要求被告张德占归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德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艳丽归还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德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