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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584-1号原告宋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被告朱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共同财产:位于鹿邑县谷阳路中段路北的房产(房产证号:鹿房字第××号)中的200000元价值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某所有的位于鹿邑县谷阳路中段路北、房产证号为鹿房字第××号的房产中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俊涛审 判 员  叶杨杨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