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584-1号原告宋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被告朱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共同财产:位于鹿邑县谷阳路中段路北的房产(房产证号:鹿房字第××号)中的200000元价值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某所有的位于鹿邑县谷阳路中段路北、房产证号为鹿房字第××号的房产中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俊涛审 判 员 叶杨杨人民陪审员 丁超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