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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58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号。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喜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喜全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喜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9010.06元,及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25元、执行费4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喜全履行现金2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