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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善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善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道8号。法定代表人杜庆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善钦。申请执行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善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3661.4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1366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符合价格鉴定要求导致无法拍卖,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