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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卓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上海卓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卓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055244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该张汇票的出票人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无效。二、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055245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该张汇票的出票人为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无效。三、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卓高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