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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泮如庆与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泮如庆,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泮如庆。被执行人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XX善。申请执行人泮如庆与被执行人浙江德清海鼎塑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6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6862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歇业且无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237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