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易锋,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好,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彭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4,0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800元,退还原告周某某13,2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400元,退还被告彭某某7,49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 静审 判 员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