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中刑减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366号罪犯王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生王村*组。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商区法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王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1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所剩余刑一次减完(自本裁定宣判之日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丹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