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与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幼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盛。委托代理人王剑龙。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中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西防城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担保人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2号楼1-311号房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徐州顺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蓝湾商务广场南区2号楼1-311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晓明审判员 姚中伟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世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