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郝真真与李金法、王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真真,李金法,王玉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郝真真。被告李金法。被告王玉桃。原告郝真真与被告李金法、王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荣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真真、被告李金法、王玉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郝真真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李金法向原告郝真真借款6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2月归还,但被告李金法至今未归还。被告李金法向原告借款时,被告李金法和王玉桃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2013年4月19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利息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金法辩称:对借款6000元没有异议,对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四倍计算不认可。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王玉桃辩称:被告王玉桃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李金法也从未告诉被告王玉桃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玉桃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李金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金法向郝真真借款6000元,于2013年12月归还。以上事实,由原告郝真真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另查明:李金法与王玉桃于200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9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由郝真真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郝真真与被告李金法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李金法在收到原告郝真真的出借款后应当按约返还,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属于违约责任。故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李金法。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在借期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郝真真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而原告郝真真主张被告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充分,但其要求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根据借条中的约定,本院确定被告李金法应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当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郝真真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所涉借款为被告李金法与被告沈彩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金法、王玉桃应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法、王玉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郝真真货款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被告李金法、王玉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被告李金法、王玉桃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郝真真,原告郝真真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