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树峰与常勇、史秀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峰,常勇,史秀丽,王殿君,常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96-1号原告高树峰。被告常勇。被告史秀丽。被告王殿君(曾用名:王国强),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花园路****号,公民身份证号3708271976********。被告常振。关于原告高树峰诉被告常勇、史秀丽、王殿君(王国强)、常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树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殿君(王国强)或常振的工资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殿君(王国强)、常振的工资80000元。二、查封原告高树峰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房权证食品公司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