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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发轩与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发轩,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95号原告谢发轩,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忠,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谢发轩与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4550元。因被告张忠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在本院向原告谢发轩送达转入普通程序裁定书及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后,原告谢发轩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