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608号原告魏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常因家庭争吵,2013年被告开始参加邪教组织,经常不回家,2013年6月3日被告追随邪教组织离家出走。另经多方寻找被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她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作为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她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原、被告离婚。被告虽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2年登记结婚,1982年6月14日生长子王某甲。1988年2月8日生次子王某乙。1989年5月22日生子王某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被告开始参加邪教组织,经常不回家,并于同年6月3日随邪教组织离家出走,虽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仍音信全无。婚后双方与其子建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砲里街办伯坊村七组的六间平房。现原告认为被告所作所为已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但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证明、结婚登记表、户口本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婚姻家庭关系,长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以上,被告所作所为已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与其子共同居住未分户,共同建设的六间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如需析产,需另行处理。为确保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