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564号原告田兵,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第九师一六三团五连职工,住第九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郝义祥,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一六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兵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第三人郝义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第三人郝义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兵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田兵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第三人郝义祥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田兵负担。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吉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