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发治与刘宗健、向月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发治,刘宗健,向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彭发治,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宗健,男,1979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向月梅,女,1982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系被告刘宗健之妻。申请执行人彭发治与被执行人刘宗健、向月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月梅在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卡中心有银行存款,本院遂作出(2015)桑执民字第127-1号民事裁定,并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予以划拨,此委托事项正在办理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宗健、向月梅外出务工,家中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彭发治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兴武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杨昌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