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房县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朝华与王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华,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吴朝华,农民。被执行人王金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朝华与王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金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