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增洋与杨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洋,杨增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杨增洋。委托代理人孙泽华、陈祎,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增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洋诉被告杨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杨增洋特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增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