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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秭琼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秭琼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荣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64号申请人福州秭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洪彬。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被申请人林志荣,男,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秭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秭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荣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秭琼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志荣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福州胜龙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11号(榕房权证R字第06429**号)的担保财产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卫东人民陪审员  徐 姗人民陪审员  詹晓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