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经开执字第00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全景楼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芜湖许氏广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许震东,许可,许华棣,李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329-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爱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全景楼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许氏广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震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许可,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许华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明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市万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东象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全景楼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许氏传媒有限公司、芜湖许氏广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许震东、许可、许华棣、李明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19日,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可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杰成商业街1#楼501室房产依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15696元。后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华鑫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拍卖被执行人许可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杰成商业街1#楼501室房产,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1915696元基础上下降15%即162834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凤林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