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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6号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被告: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陶善华,总经理。被告: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刘月琴,总经理。被告:陶善华,经商。被告:王胜梅,女,汉族,经商,1977年5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月琴,经商。被告:孙云俊,男,汉族,经商,1979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担保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公司)诉被告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丰典当公司于2015年9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金丰典当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继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