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增刚与刘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增刚,刘红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田增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淑芹,农民,与原告关系。被告:刘红志,1970年10月1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增刚与被告刘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增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