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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增刚与刘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增刚,刘红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田增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淑芹,农民,与原告关系。被告:刘红志,1970年10月13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增刚与被告刘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增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