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范某某、高某、侯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范某某,高某,侯某某,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李某,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某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范某某。被告高某。被告侯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受理的某某银行与范某某、高某、侯某某、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李某、刘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