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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范某某、高某、侯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范某某,高某,侯某某,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李某,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某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范某某。被告高某。被告侯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受理的某某银行与范某某、高某、侯某某、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李某、刘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