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鲁国庆与汪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庆,汪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46号申请执行人:鲁国庆。被执行人:汪国金。鲁国庆与汪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国庆于2015年6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汪国金名下除一套已查封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汪国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6200.00元(逾期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汪国金尚应承担执行费10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张清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