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朱利国申请邴连利、王太举、邴守艳、王玉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国,邴连利,王太举,邴守艳,王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国,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邴连利男,196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太举,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邴守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王玉伟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利国与被执行人邴连利、王太举、邴守艳、王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付给申请人65000元,其余欠款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延迟履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