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一终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营口新远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营口新远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一终字第0139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达,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新远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王广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营口市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亿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杨禹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成,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鲅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广生、周达,被上诉人营口新远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营口新远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原审审判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对该程序问题亦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2)鲅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0.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灯塔涂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